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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申請

一、相關依據法規: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課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2.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3.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4.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二、應準備文件:

1.填具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轉呈縣府,一份公所)

2.負責人及管理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3.印章(若委託代理人需兩人印章)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以內)

5.畜牧設施位置圖及配置圖(1/600~1/1200)

6.詢問水利會若會影響農田灌溉排水系統,需申請板橋使用同意書(最近6個月內)

7.自來水公司同意函或自來水繳費單(若自來水繳費單上之用水地址與畜牧場場址不符,則應附自來水接用地址之負責人同意給畜牧場使用函)

8.公所收取規費之收據影本

9.若使用地下水則需有合法申請鑿井證明文件,否則應填妥不使用地下水切結書

10.若申請時已經有飼養事實則需附化製場合約書,否則應於廢死畜禽處理計畫書中填寫計畫委託合法處理公司處理,待日後申請畜牧場登記時檢附

11.若土地非自有者應附所有權轉移證明及所有權人身份證:

  *法拍證明

  *買賣合約

  *讓渡書

  *使用同意書

12.除孵化場外都要附航照圖(向林務局航空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