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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申請調解

由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及車禍事故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

隨到隨辦

 

調解不成立證明

由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

隨到隨辦

 

應徵在營常備兵證明

  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任一項)。

  2. 印章。

隨到隨辦

以役男本人或其家屬申請為限

國民兵身分證書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隨到隨辦

以國民兵本人或其家屬為限

國民兵證書遺失申請補發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隨到隨辦

 

免役證明書

  1. 身分證。

  2. 私章。

3天核轉縣府

 

申請延期入營
※申請報考大專

  1. 身分證。

  2. 私章。

  3. 高中畢業證書影本。

隨到隨辦

 

※申請兄在營延期入營

  1. 全戶戶籍謄本。

  2. 部隊證明,身分證。

  3. 私章。

隨到隨辦

 

因家庭因素申請補充兵役

  1. 全戶戶籍謄本。(自父親結婚至今)

  2. 財稅證明(含家屬)。

  3. 私章。

  4. 身分證。

  5. 役男工作收入證明書。

  6. 其他證件(如家屬殘障手冊、在學證明書)

3天核轉縣府

 

申請禁役

  1. 判決書。

  2. 開釋證明。

  3. 私章。

  4. 最近一吋相片二張。

  5. 身分證。

隨到隨辦

 

申請公費複驗

  1. 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兵役用〕。

  2. 身分證。

  3. 私章。

三天核轉縣府

 

申請自費複驗

身分證、私章。(拿同意書至選定醫院受檢)

隨到隨辦

 

貧困徵屬醫療補助

  1. 醫院診斷證明書。

  2. 繳費收據。

  3. 印章。

三天

應列冊扶助之徵屬

年度緩召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 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3. 生養父原始設籍謄本。

每年四月一日至卅日接受申請

 

火葬或撿骨進塔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2. 屍體火化證明書(正本)

  3. 除戶戶籍謄本

  4. 申請人(家屬)身份證、印章、電話、進塔日期

隨到隨辦

 

埋葬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2. 除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家屬)身份證、印章、電話、埋葬日期

隨到隨辦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雲林縣急難救助

  1. 申請書一份。

  2.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 醫院診斷書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4. 死亡者須附死亡證明。

  5. 申請救助金收據。

  6. 農會存款存摺影本。

  7. 申請人印章。

7天

村幹事調查送縣府核定。

天然災害救助(風災、水災、震災、火災、雷殛)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死亡者應加送地方法院驗屍證明書一份。

  3. 重傷者應加送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4. 火災須附火災證明一份。

  5. 檢附災害調查報告表。

24小時內

由公所先行調查再報請縣府核定。

全民健保

  1. 身份證影印本。

  2. 戶口名簿影印本。

  3. 榮民證。

  4. 退伍令。

  5. 印章。

  6. 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7. 代辦人身份證及印章。

隨到隨辦

 

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

  1. 戶口名簿。

  2. 戶長印章。

隨到隨辦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

  1. 申請人印章。

  2. 申請人(含配偶)戶籍謄本(原始手抄本)及其所有子女(含配偶)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3. 申請人農會存摺影印本。

  4. 高中職以上附學生證影印本(蓋當期註冊章)。

20天

每月十五日截止收件(函送縣府審查)

申請或換發殘障手冊

※手冊申請:

  1. 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2. 1吋半身照片3張(需3個月內照)。

  3. 申請人印章。

  4. 代辦人印章.身分證。

※程度變更或增加類別:

除上述文件外另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手冊補發:
一、破損:

  1. 原殘障手冊。

  2. 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3. 1吋半身照片3張(需3個月內照)。

  4. 申請人印章。

  5. 代辦人印章.身分證。

二、異動:

  1. 先至原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遷出登記。

  2. 檢附原殘障手冊。

  3. 檢附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

申請:30天
補發:20天

請至公所申請→至鑑定醫院鑑定→縣市政府核發殘障手冊→由公所轉發。

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 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估價單。

  4. 專業治療師開立之輔具評估表正本。

  5.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6.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7. 其他(電動代步車需附照片、三輪機車需附機車駕照、行照及照片)

  8. 無4.5項可檢附「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開立之輔具評估證明書」。

7天

由公所先行初審再送縣府核定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依冊核發。
中低收入戶:

  1. 申請人印章。

  2. 全戶戶籍謄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填寫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5. 申請人大埤鄉農會存摺影印本。

  6. 高中職以上附學生證影本。

  7. 切結書。

20天

交由村幹事調查。
送交承辦人核定。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1. 申請表。

  2. 高中職以上(滿14歲)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3. 社會救助調查表。

  4.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

  5. 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6. 相關證明文件。

  7. 申請人及兒童少年印章。

15天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後送社會處核定辦理

特殊境遇婦女法律訴訟補助

  1. 申請表。

  2. 社會救助調查表。

  3. 全戶戶籍謄本。

  4. 所得稅證明及歸戶財產證明。

  5.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6.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7. 其他證明文件。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後送社會處核定辦理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1. 申請表。

  2. 社會救助調查表。

  3. 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

  4. 新生兒出生證明。

  5. 全戶財稅資料。

  6. 相關證明文件。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之新生兒。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後送縣社會處核定辦理

低、中低收入戶老人安養、養護服務

  1. 申請書。

  2. 戶籍謄本、國民身份證影本。

  3. 體檢表。

  4. 低收入戶證明。

隨到隨辦

 

獨居老人緊急生命連線系統

  1. 對象資格:獨居老人。

  2. 戶籍謄本。

隨到隨辦
(向本鄉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申請,經評定後核定)

 

低、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1. 申請調查表。

  2.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成員)。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照顧者之匯款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被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 被照顧者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及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隨到隨辦

 

雲林縣長期照顧服務

  1. 申請書。

  2. 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

  3. 需要服務者基本資料、聯絡人資料。

  4. 服務種類:a.居家服務b.日間照顧c.家庭托顧d.居家護理e.輔具購買租借等16項服務。

隨到隨辦(向本縣長照服務中心申請,經評定後核定)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1. 申請書一份。

  2. 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一份。

  3. 醫院診斷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 醫療收據正本。

  5. 失業者檢附離職證明、失業證明、求職證明。

  6. 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

  7. 申請人印章。

最近3個月內急難事由

村幹事調查送公所核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3. 汽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駕照須為同一人,如是身心障礙者家屬,則須與其為同一戶號之親屬關係)

  4. 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機車須證明特製機車為限)

  5. 舊停車證。(非第一次申辦者,須繳回舊證)

 

至公所申請,送縣府核定。

低收入戶補助

  1. 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

  2. 高中以上學生證。

  3. 申請人父母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現戶戶籍謄本。

  4. 農會、郵局一年內存簿內頁影本。

  5. 家屬中有身障者附手冊影本。

  6. 所得稅、稅籍、財產證明。

  7. 申請人印章。

 

村幹事調查送縣府核定。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1. 申請人印章及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申請書。
  2. 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份。
  3. 地籍圖謄本乙份。

3天

 

挖掘道路證明

挖掘道路申請書草圖四份

隨到隨辦

 

電線桿受災損失情形

由電力公司人員會同公所人員實地勘查。

十天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

  1. 建築物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樓地板面積資料。
  2.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4. 建築物正面、背面及兩側照片。
  5. 建造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天

 

舊有房屋證明

證明文件:(1-4點四項擇一)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登記證明。
  2. 戶籍遷入證明。
  3. 建築物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證明編號第 號)
  4. 供水或供電證明。
  5. 座落地點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各乙份。
  6. 房屋座落位置略圖。
  7. 房屋現況照片2份(含正面、背面、左側、右側)
  8. 分區使用證明(都市土地)。
  9.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天

 

無自用農舍證明

  1. 申請書。
  2. 地籍圖謄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
  4. 切結書。
  5. 土地房屋清冊。

十天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農機使用證暨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之核發

1.申請人印章、戶口名簿。

2.農業機械出廠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村長證明。

3.原有農機使用證暨農機用油免營業稅單。

隨到隨辦

 

農地農用證明

1.申請書。

2.最近一個月內之農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及身分證明,容許設施函文、使用執照及配置圖。

3.分區使用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4.繳交證明費,每件第一筆土地500元,第二筆起,每筆300元。

21天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申請

1.改課田賦之建地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

2.建地如有建築物,需附建築物執照或使用執照,若為73年11月20日以前房屋可附接水或接電證明、戶籍遷入證明、房屋稅籍證明

3.農地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需在0.05公頃以上)

4.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 (證明共同生活戶用,若建地與農地皆為同一人僅附身分證正反面影片)

5.申請人印章及所有權人印章

隨到隨辦(申請日期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後送稅務局、地政事務所和縣政府辦理

申請畜牧場登記

1.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2.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3.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隨到隨辦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後送縣政府辦理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書件初審檢核表

2.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說明書

3.生產計畫書(一般容許)

4.土地使用同意書

5.土地使用切結書

6.用水切結書

7.廢棄物切結書

一個月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

隨到隨辦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當期地價稅、房屋稅稅單補發(在稅務局授權之補單期限內)

上年度稅單收據或納稅義務人身分證。

隨到隨辦

 

契稅申報

  1. 契稅申報書一式兩份(向稅務局索取)。
  2. 買賣(贈與)契約書(貼足印花)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
    ※ (若為法院拍賣或法院判決移轉)則附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
  3. 房屋稅籍證明 (向稅務局申請) 。
  4.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
  5. 身分證影印本各一份。
  6. 印鑑證明正本一份。
    ※ (以上證件用影印本者,請蓋「與正本相符」之樣章並核章切結)

十五天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代為轉寄)

  1. 必備要件:本人所有之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業經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
  2. 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該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請檢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夫妻非設籍同一戶籍時,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
  3.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1.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2. 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ㄧ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聲明書。

隨到隨辦
(但審核權在稅務局)

 

舊欠稅補單

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通知。

隨到隨辦

 

房屋拆除、焚毀、坍塌及使用變更申請。

相關證明文件。

隨到隨辦
(但審核權在稅務局)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應附下列證件:
(一)行車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

(二)駕駛執照

(三)身心障礙證明

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應附下列證件:
(一)行車執照
(二)駕駛執照
(三)身心障礙證明
(四)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者應與車主同址設籍且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隨到隨辦
(但審核權在稅務局)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備 註

水溝清理

住戶4公尺以外之排水溝

協助村辦公處辦理

 

代清運廢棄物

本鄉轄內

2至3天

 

資源回收

本鄉轄內

2至3天

 

環境衛生消毒

本鄉轄內

2至3天